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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卫峰、陈耀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卫峰,陈耀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851-1号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财局家属院西院三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青,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峰,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三义村九组。被告陈耀利,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三义村九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卫峰、陈耀利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财政局家属院西院三单元。被告陈卫峰,男,汉族,住贾曲乡三义村九组。被告陈耀利,女,汉族,住贾曲乡三义村九组。本院在审理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耀利,陈卫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共计3778元,由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