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鑫与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鑫,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肖鑫,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光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肖鑫诉被告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洪金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洪金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亚伟、代理审判员余泽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洪金雄审 判 员 胡亚伟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