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强,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认识,2009年阴历6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王炫博,××××年××月××日生育次子王炫翔。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我和王某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我曾于2014年2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王某离婚,法院作出(2014)太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不准许我和王某离婚。我和王某至今未能和好,反而更加恶化。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和王某离婚,婚生长子王炫博、次子王炫翔由王某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王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我们和好。经审理查明:陈某与王某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6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与王某婚后共生育两个儿子,××××年××月××日生育长子王炫博,××××年××月××日生育次子王炫翔。2015年3月23日陈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婚生长子王炫博、次子王炫翔由王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以上事实,有陈某举证的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定离婚的标准。陈某与王某婚前经过了解自愿结婚,二人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儿子,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加沟通,夫妻关系尚能维持。陈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双方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此,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功法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曼莉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