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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梁某。被告:单某。原告梁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