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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调兵山市X人民政府X村民委员会与刘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X人民政府X村民委员会,刘X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05号原告调兵山市X人民政府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调兵山市XX村。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XX,系调兵山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市X人民政府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