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调兵山市X人民政府X村民委员会与刘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X人民政府X村民委员会,刘X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05号原告调兵山市X人民政府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调兵山市XX村。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XX,系调兵山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市X人民政府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