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袁继权与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继权,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袁继权。委托代理人袁顺利,宿迁市宿豫区皂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4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继权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继权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继权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继权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鼎华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