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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西峰区川王府酒店、王岚平与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渤、党俊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西峰区川王府酒店负责人王岚平,该酒店董事长。原告王岚平。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锋。被告李渤。被告党俊兴。委托代理人韩淑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峰区川王府酒店、原告王岚平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渤、被告党俊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峰区川王府酒店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峰区川王府酒店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峰区川王府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原告西峰区川王府酒店负担209元,退付原告西峰区川王府酒店162元。审 判 长  赵振江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