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04号原告:冯某某,男,1984年7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于某某,女,1990年2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某某在举证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朱各庄镇大谢村,且其婚后与原告冯某某一直在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朱各庄乡大谢村居住。本院认为,被告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加盖由雄县朱各庄镇大谢某民委员会印章及雄县朱各庄派出所印章的证明,据以表明被告于某某自2010年9月8日与原告冯某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河北省雄县朱各庄大谢村;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于某某的身份证及其常住人口登记卡均表明被告于某某的户籍是在河北省雄县朱各庄大谢村。故被告于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珍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