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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本福与丁仁海、黄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陈本福,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仁海,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黄维,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陈本福与被告丁仁海、黄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水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本福的委托代理人舒怀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仁海、黄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本福诉称:2011年下半年,陈本福为丁仁海、黄维承建的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委会境内水泥路修建工程供应水泥。截至2012年10月,丁仁海、黄维共欠陈本福水泥款121000元,于2012年10月2日向陈本福出具欠条一份。此欠款经陈本福追索,丁仁海、黄维陆续支付了69000元,下欠5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丁仁海、黄维偿付货款52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本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并进行了说明: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2年10月2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1份,证明二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52000元。丁仁海、黄维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对陈本福所提交的2份证据,丁仁海、黄维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证据认定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下半年,陈本福为丁仁海、黄维承建的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委会境内水泥路修建工程供应水泥。2012年10月2日丁仁海、黄维向陈本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本福水泥款拾贰万壹仟元整人民币(121000元)欠款人:黄维丁仁海。后丁仁海、黄维陆续支付了69000元,下欠52000元,至今未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陈本福与丁仁海、黄维以口头协议形式进行买卖交易,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自义务。丁仁海、黄维收取货物后,应履行全部付款的义务。丁仁海、黄维就所欠货款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陈本福请求丁仁海、黄维立即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丁仁海、黄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仁海、黄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本福货款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丁仁海、黄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