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罗桂娟与张明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娟,张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罗桂娟。被执行人张明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明光名下所有的中华牌小轿车(车牌号为:桂B×××××)。查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买卖、抵押、损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覃韦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