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监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邸多云与被执行人李春云健康权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监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邸多云,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李春云,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的邸多云与李春云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邸多云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本院提级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邸多云依据(2013)杭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春云健康权纠纷一案由本院提级执行。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我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宾审判员 王琦琳审判员 王凤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