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袁汝荣诉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汝荣,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100-1号原告袁汝荣,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276681-4。法定代表人谢先浩。原告袁汝荣诉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袁汝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古蔺县国土局的应领工程款、应退保证金中的26万元款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袁汝荣自愿用所���的奥迪牌小轿车为其申请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汝荣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袁汝荣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由原告袁汝荣妥善保管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方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