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与陈沛霖没收财产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沛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84号移送执行人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沛霖,又名陈沛群,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关于被执行人陈沛霖犯受贿罪没收财产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肇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没收陈沛霖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扣除暂扣的现金人民币52100元及冻结的建行存款人民币118442.04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随案移送的粤G441**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随案移送的粤G441**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动机号码1GR5243195,车辆识别代号LFMGJ27216S012019,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冯进群)委托评估。受托价格鉴定机构确定上述车辆评估价为人民币202000元。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缴纳拍卖保证金而流拍。本院认为,经拍卖本案的罚没车辆没有成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该车辆可处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肇中法执字第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