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彭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06号罪犯彭毅,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省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8)怀鹤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彭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怀中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1日,经本院(2012)怀中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彭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彭毅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5.6分。本次交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毅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毅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