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祖斌与黄锦烽、袁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林祖斌,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被告黄锦烽,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住柘荣县。被告袁婷(系黄锦烽妻子),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被告刘文斌,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原告林祖斌与被告黄锦烽、袁婷、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祖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黄锦烽、袁婷、刘文斌三人在相关银行的存款,并提供案外人吴毅所有的闽J×××××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祖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锦烽、袁婷、刘文斌三人在相关银行的存款5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从即日起停止办理案外人吴毅所有的闽J×××××号小型轿车的转让等他项权变更登记手续,作为本案诉讼保全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巧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