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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石永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永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1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李彤彤,1993年10月15日出生,��女儿李紫涵,2004年2月6日出生。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途中被告以看不惯原告父亲为由将原告父亲打成轻伤,被告判刑入狱。虽然原告与被告生育两个子女,但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已分居十多年,双方都筋疲力尽,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仍分居,没有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女儿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1992年1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李彤彤,1993年10月15日出生,二女儿李紫涵,2004年2月6日出生。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李某于2008年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年××月××日原告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淮阳县行政服务中心被告与原告父亲因言语不和将原告父亲打成轻伤,后被告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双方仍未和好,故原告再次起诉来院。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法庭笔录、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了解少,夫妻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生气,不断发生纠纷,虽经法院多次处理解决,双方仍未能和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女儿李紫涵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小女儿李紫涵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