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刚与印良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刚,印良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850号原告金刚。被告印良通。委托代理人吕庆根,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刚与被告印良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