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刚与印良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刚,印良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850号原告金刚。被告印良通。委托代理人吕庆根,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刚与被告印良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