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XX飞与李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李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51号原告XX飞,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安富,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XX飞与被告李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交纳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