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章与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章,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040号原告罗章。被告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法定代表人:虞敏浩。委托代理人:胡晓丹,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庞晓,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季华。本院在审理罗章诉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罗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