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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章与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章,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040号原告罗章。被告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法定代表人:虞敏浩。委托代理人:胡晓丹,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庞晓,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季华。本院在审理罗章诉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无锡海鹰电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罗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