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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施秀山与李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施秀山,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曹顺学,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非,无职业。第三人:沈阳宝珑东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法定代表人:陈玉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良辉,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韩美如,沈阳市和平区苏宁电器营业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山与被告李非、第三人沈阳宝珑东亚开发有限公司、韩美如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秀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秀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秀山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0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施秀山承担。审 判 长  孙丽艳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颜世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