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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欣、王楠与王俊双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王楠,王俊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王欣,女,1995年3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珲春市。原告:王楠,女,2004你那6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珲春市。法定代理人:吴秀云,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珲春市。被告:王俊双,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原告王欣、王楠与被告王俊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在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欣、原告王楠的法定代理人吴秀云,被告王俊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欣、王楠诉称,我俩系吴秀云与王俊双的婚生子女。2012年12月4日父母在珲春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约定我俩由母亲吴秀云抚养,父亲王俊双每月支付给我俩2000元抚养费。现父亲拖欠2014年8月份至今的抚养费24000元。现要求父亲王俊双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并按约定每月支付今后的抚养费2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王俊双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称暂无能力支付。经本院审查,被告王俊双承认原告王欣、王楠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王欣、王楠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二、被告王俊双自2015年9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欣、王楠的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王欣、王楠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丽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