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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小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康信用社与冯清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康信用社,冯清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额字第13号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康信用社。地址:辉南县团林镇。代表人:许佳春,主任。被告冯清和,男,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康信用社与被告冯清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康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