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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大雪与吴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雪,吴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58号原告:余大雪。被告:吴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大雪与被告吴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大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大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大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大雪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西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