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孟某某,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史某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