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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文芝与鲁万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芝,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高峰,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鲁万宝,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720261.5元(含执行费9508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文芝与被执行人鲁万宝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