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淑珍与沧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珍,沧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行初字第55号原告赵淑珍,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沧州市。被告沧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局局长。原告赵淑珍诉沧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诚代理审判员 万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