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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淑珍与沧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珍,沧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行初字第55号原告赵淑珍,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沧州市。被告沧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局局长。原告赵淑珍诉沧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诚代理审判员  万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