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树义与陕西三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窦培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树义,陕西三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窦培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218号原告:付树义。被告:陕西三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17层11709室。法定代表人:薛文启,总经理。被告窦培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树义诉被告陕西三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窦培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