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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欢与杨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794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欢,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王欢,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凯,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王欢申请执行杨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79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