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高小忠、贾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忠,贾丽香,李德华,高小忠,贾丽香,李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忠。被执行人贾丽香。被执行人李德华。申请执行人高小忠与被执行人贾丽香、李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7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15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取(2015)温瑞执民字第330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证明如下事实: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至6月30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沙河新村210幢一单元402室房屋(产权证号:00025609,该屋已设立贷款抵押,已由本案采取诉讼保全和(2015)温瑞执民字第3300号案查封中)登记于被执行人李德华名下。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6月29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大地鹰王牌、浙C×××××木兰牌、浙C×××××富桂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在被执行人贾丽香名下。被执行人李德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6月29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德华名下均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贾丽香在温州市志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股权。2015年7月2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德华名下的上述房屋。2016年3月12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两被执行人无其他产权登记。2016年3月30日,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李德华名下的上述房屋,因该屋已设定贷款抵押,如处置基本无剩余拍卖款,故申请执行人目前不要求拍卖。关于登记在被执行人贾丽香名下的浙C×××××大地鹰王牌、浙C×××××木兰牌、浙C×××××富桂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控和处置。关于被执行人贾丽香名下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控和处置。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2016)温瑞执民字第3300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2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