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继文诉被告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徐继文。委托代理人黄折名,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