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琴与刘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琴,刘有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27号原告:黄琴。委托代理人:罗玉汉,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有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琴诉被告刘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琴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有余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有余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原告黄琴用以担保的财产,即其在交通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桂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