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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涛与郭敏、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郭敏,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潼关县城关镇书院居委会2幢7号。被执行人郭敏,女,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潼关县农牧局职工,住潼关县东小区居委会小口金矿生活区2单元1楼东户。被执行人李斌,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敏之夫本院在执行王涛与郭敏、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潼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敏、李斌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涛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12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郭敏、李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是:李斌先给付1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再给付5000元。剩余款项自2015年8月份起,由本院从郭敏工资收入中每月扣划2900元,直至该案件款执行完毕时止。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