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高宏亮与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亮,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666-1号原告高宏亮,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敏,女,1976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宏亮与被告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 光 真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人民陪审员 刘 心 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兼书 记员 李 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