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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亮安,是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莹,是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雅安物业公司)诉被告李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雅安物业公司以李金兰已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双方达成和解意愿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雅安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缴纳546元。代理审判员  许眉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柳瑜张淑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