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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青岛瑞兴商贸有限公司、青岛远东富士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瑞兴商贸有限公司,青岛远东富士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责人姜秀娟,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公东,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瑞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表人刘辉,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远东富士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芹,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780509.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因抵押并轮候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处置,期限内不能办结,该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由于首封的即墨法院正在处置查封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恢复并指定即墨市人民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该案指定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5)青执恢字第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树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