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商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开银、朱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开银,朱爱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商初字第0048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洲、XX,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开银,村民。被告:朱爱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开银、朱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开银、朱爱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开银、朱爱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