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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发辉与陈虹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辉,陈虹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李发辉。被告陈虹宇。委托代理人赵刚,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辉诉被告陈虹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发辉负担。审判员  黄雄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晶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