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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犍为县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惠如与宋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犍为县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惠如,宋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犍为县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80964-8)。法定代表人:李格。地址:犍为县玉津镇南街八号楼。委托代理人:陈惠如,女,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居民。原告:陈惠如,女,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居民。被告:宋涛,男,,生于1983年7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创举。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犍为县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惠如诉被告宋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县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惠如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惠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犍为县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惠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88元,由原告犍为县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惠如负担。审 判 员 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周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