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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高峰、鲍丙银与丁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鲍丙银,丁美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50号原告:高峰,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原告:鲍丙银,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丁美开,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鲍丙银诉被告丁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美开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丁美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和顺明都城15号楼2-402室、65号楼1604室及光彩大市场G03-106室产权证号分别为367817、3184638、3173482的房产;二、查封原告高峰、鲍丙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和顺明都城礼和居15号楼3-201室产权证号为××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