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特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余顾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顾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特字第00027号申请人余顾璠,南通职业大学学生。委托代理人朱松华,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翟美琴,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余顾璠要求宣告俞江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查明,俞江峰,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虹桥东村*幢**室,系申请人余顾璠之父,顾玲之夫。申请人余顾璠称,俞江峰1997年发生工伤导致脑萎缩,多年来一直住院治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伤残等级一级,并已领取××人证。经鉴定,俞江峰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宣告俞江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顾玲为俞江峰的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俞江峰进行了司法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俞江峰:1、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俞江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顾玲为俞江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