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4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洁与杨顺海、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洁,杨顺海,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华澄码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华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华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艳,闽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4823号原告陈洁,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杨顺海,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华澄码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池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保飞,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厦门华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华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保飞,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艳,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闽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洁诉被告杨顺海、被告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澄码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华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艳、被告闽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陈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