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药利春与牛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药利春,牛巨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14号原告药利春,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居民。被告牛巨发,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药利春与被告牛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长期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药利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药利春撤回对被告牛巨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药利春负担。审判员 杜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延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