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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药利春与牛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药利春,牛巨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14号原告药利春,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居民。被告牛巨发,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药利春与被告牛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长期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药利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药利春撤回对被告牛巨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药利春负担。审判员  杜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延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