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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秀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秀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承守。委托代理人:韩琪,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玲,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秀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秀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