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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林平与王梨花、谢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平,王梨花,谢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吴林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梨花。被告:谢岳平。原告吴林平为与被告王梨花、谢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妙君、张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林平的委托代理人蒋超,被告谢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梨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林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2日,被告王梨花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于2013年3月22日前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梨花、谢岳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梨花未作答辩。被告谢岳平辩称:两被告长期分居,被告王梨花有否向原告借款本人不清楚,也不清楚借款用途是什么。被告王梨花有赌博行为,岩泉派出所有其赌博被抓的记录。现两被告已经离婚,请求驳回对本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另查,被告王梨花于2013年4月26日因赌博被治安扣留13日并处罚款1000元。两被告于2013年8月2日登记离婚。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银行凭证,被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治安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王梨花出具借条向原告吴林平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梨花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梨花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期间被告参与赌博并被治安处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谢岳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梨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梨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林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并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王梨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徐妙君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