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孙某某的离婚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2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退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