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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孙某某的离婚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2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退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