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门县查湾森工採育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查湾森工採育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彦志,董事长。被告祁门县查湾森工採育场。法定代表人房震,场长。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祁门县查湾森工採育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涉案标的较大,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笪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