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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瑞红、张力天与李丽影、张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瑞红。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力天。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丽影。原审被告张骥。再审申请人韩瑞红、张力天因与被申请人李丽影及原审被告张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1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永锁、审判员于东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韩瑞红、张力天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李丽影已从青岛澳辰天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走245414元,已故张凯元的借款已归还被申请人李丽影;(二)原审送达程序不合法。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1)南民初字第11084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韩瑞红、张力天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张凯元和李丽影间的借款存在关联性;原审送达程序合法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韩瑞红、张力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骏审判员 卢永锁审判员 于东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