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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董维祥、董正中与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604-2号申请执行人:董维祥,男,1954年12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董正中,男,1982年4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张友,男,1953年5月2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三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二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7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友银行存款2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迟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