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戴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054号原告戴某。被告许某甲。原告戴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许某乙。由于被告的行为不检点,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于2012年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为吸毒,被告将原告的结婚戒指当掉,并欠了一万多元的高利贷。刑满释放后,被告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对家庭不负责任,从来不给予原告生活费用,由此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原告戴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6月8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许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许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许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许某甲对原告戴某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戴某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许某乙。之后,小孩一直由原告戴某抚养。2014年,被告许某甲因贩毒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正在服刑。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了小孩,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结婚后,被告因贩毒、盗窃两次犯罪,判处有限徒刑,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于原告戴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许某甲正在服刑,因此,对于原告戴某要求抚养小孩许某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戴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许某乙由原告戴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李世平审 判 员 刘浩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元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