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02蓝杰星与黄小婷、范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蓝杰星,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黄小婷,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范志明,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蓝杰星诉被告黄小婷、范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宇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杰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小婷、被告范志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日,被告黄小婷因需要资金,向原告蓝杰星立据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0月1日。借款利息以月息1.5%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及付息。被告范志明是被告黄小婷的丈夫,借款属两被告的夫妻期间,故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以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年9月2日,被告黄小婷因需要资金向原告蓝杰星借款20000元,被告黄小婷立下借据给原告蓝杰星收执,同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0月1日,借款按月息1.5%计,且有见证人。借款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遂提起诉讼,以被告黄小婷借款未还、被告范志明是被告黄小婷的丈夫,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约定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另查明,被告黄小婷与被告范志明是2014年7月11日登记结婚的夫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复印件一张,本院调查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小婷向原告蓝杰星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所立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时,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借款后逾期没有偿还,是其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和按约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月利率1.5%,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以被告范志明是被告黄小婷的丈夫,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请求由被告范志明共同偿还。据查实的证据,借款时两被告尚不是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以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小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9月2日起按定月息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蓝杰星。二、驳回原告蓝杰星主张由被告范志明对上述债务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小婷负担。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庭 来源:百度搜索“”